医务化验师管理委员会
	 
	 
	 
	 
	于1981年根据香港法例第359章《辅助医疗业条例》成立。随着香港法例第359章附属法例A《医务化验师(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)规例》的实施,医务化验师的注册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,而纪律规管则于1991年8月1日生效。
	 
	 
	 
	职能
	 
	▪汇编及备存一份医务化验师的注册名册
	 
	▪促进注册医务化验师的专业水准及专业操守
	 
	▪执行根据《辅助医疗业条例》所指派的职能
	 
	 
	 
	医务注册化验师
	 
	第I部分注册的医务化验师
	 
	即一级化验师,可签发化验报告
	 
	 
	 
	第II部分注册的医务化验师
	 
	即二级化验师,需在一级化验师的监督管理下执业
	 
	 
	 
	第III部分注册的医务化验师
	 
	即三级化验师,需在一级化验师的监督管理下执业
	 
	 
	 
	医务化验所的测试项目
	 
	必须经由香港注册医生转介
	 
	根据医务化验师《专业守则》第II章第5节,注册医务化验师均不得在未有来自注册医生、牙医和/或兽医或根据香港法例第343章诊疗所条例第8(1)条豁免诊疗所注册人士的转介情况下,进行为医务诊断或治疗的任何化验。
	 
	 
	 
	为方便医务化验所及公众人士更容易取阅相关资讯,医务化验师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12月的会议上决定,将于委员会网页内公布有关根据《辅助医疗业条例》第20(3)条向委员会秘书提交报表的公司的名单。
	 
	 
	 
	 
	已登记
	 
	师专业业务公司名单医务化验中
	
 
	 
	如需查询,请浏览医务化验所管理委员会网页
	 
	https://www.smp-council.org.hk/mlt/tc/intro.php